46 土地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價額提出異議,經地方主管機關查處,如仍不服
查處,經主管機關再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其又不服復議結果時,得
為如何之處理?
(A)可訴願,如仍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B)可選擇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
(C)既經查處、復議,則不得再救濟
(D)既經復議,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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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17), C(4), D(89), E(0) #2686941
統計: A(104), B(17), C(4), D(89), E(0) #2686941
詳解 (共 2 筆)
#6237144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
1.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查處
2.對於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3.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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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版
異議>復議>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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