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11條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46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