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當事人申報錯誤所致者,應由當事人提出證明文件,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 正。下列何者並非可資證明之文件?
(A)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B)當事人所屬戶長開立之戶籍聲明書
(C)各級學校畢(肄)業證明文件
(D)涉及事證確認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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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1579), C(283), D(369), E(0) #815575

詳解 (共 3 筆)

#2373545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戶籍登記項錯誤,係因申報資料錯誤所致者,申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依前條規定辦理:

一、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A)

二、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三、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C)

四、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五、國防部或其所屬相關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兵籍資料證明書。

六、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D)

七、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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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三、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六、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
    ,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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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規施行細則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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