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當事人申報錯誤所致者,應由當事人提出證明文件,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
正。下列何者並非可資證明之文件?
(A)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B)當事人所屬戶長開立之戶籍聲明書
(C)各級學校畢(肄)業證明文件
(D)涉及事證確認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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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1579), C(283), D(369), E(0) #815575
統計: A(64), B(1579), C(283), D(369), E(0) #815575
詳解 (共 3 筆)
#2373545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申報資料錯誤所致者,應由申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依前條規定辦理:
一、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A)
二、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三、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C)
四、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五、國防部或其所屬相關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六、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D)
七、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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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239
一、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三、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六、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
,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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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50
戶籍法規施行細則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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