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有關財物審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得調查之
(B)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不動產、物品或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處理等事務,應按會計法及其
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編製有關財物會計報告,依限送審計機關審核
(C)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
應報審計機關查核
(D)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
表等,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應徵得中央主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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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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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第 55 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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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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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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