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有關騎樓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計入法定空地
(B)騎樓應供公眾通行,因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應計為「共用」
(C)騎樓地上方可建二樓以上建築物
(D)法定騎樓不計入容積管制之總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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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28), C(20), D(46), E(0) #910301
統計: A(31), B(128), C(20), D(46), E(0) #910301
詳解 (共 3 筆)
#4352018
內政部營建署函 95.09.15.營署建管字第0950046616號
說明:
一、復台端95年9月4日函。
二、按「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56條第1項所明定。另 有關「騎樓」並未列入前開條例第7條列舉款項中,故其於建造執照申請酬檢附之詳細圖說,究應標示為「共用部分」或「專有部分」法無限制,於不影響公共通行之機能下,騎樓於建造執照圖說上區分所有之劃設,除速通市外通路或門廳部分須註明共用部分外,其餘部分得依慣例辦理,為本署88年11月19日88營署建字第36055號函所明釋。
建築技術規則
第161條
本規則所稱容積率,指基地內建築物之容積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基地面積之計算包括法定騎樓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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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8624
「騎樓」爭議很大,這十年都沒有類似題目出現,建議考生把時間用在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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