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為協助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相關服務,下列何者不包含於其中?
(A)社區居住
(B)婚姻及生育輔導
(C)課後照顧
(D)志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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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21), C(113), D(518), E(0) #345115
統計: A(17), B(121), C(113), D(518), E(0) #345115
詳解 (共 2 筆)
#347295
| 第 50 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 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 : 一、居家照顧。 二、生活重建。 三、心理重建。 四、社區居住。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七、課後照顧。 八、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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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572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1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0-1、50、51、64、92 條條文;並增訂第 30-2、63-1 條條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
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
:
一、居家照顧。
二、生活重建。
三、心理重建。
四、社區居住。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七、家庭托顧。
八、課後照顧。
九、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十、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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