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歸化人喪失我國國籍取得外國國籍後,欲再取得我國國籍應辦理何種申請?
(A)回復國籍
(B)歸化國籍
(C)撤銷國籍
(D)廢止原喪失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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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721), C(21), D(38), E(0) #410135

詳解 (共 4 筆)

#1465441

歸化,依據國籍法第3條至第7條的規定,可見為外國籍或無國籍人士依我國之法定條件(國籍法)申請入籍,經我國政府許可,給予我國國籍。


然而歸化人喪失我國國籍,即視為外國籍人士,所以想在取得我國國籍,應再依據國籍法第3條至第7條的規定申請歸化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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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343
國籍法第15條規定: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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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284
求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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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0919

如其為越南籍外配,歸化成我國國籍而放棄越南國籍,然因臺灣是准許雙重國籍,其後又再取得越南國籍(該國亦准許雙重國籍),則此是否可以?若可,則歸化時放棄其國籍似乎就沒有什麼意義? 該狀況法律好像亦未有相關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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