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法官會議決議之可決標準為何?
(A)過全院法官4分之3法官出席,出席法官過半數同意
(B)過全院法官3分之2法官出席,出席法官過半數同意
(C)過全院法官2分之1法官出席,出席法官過半數同意
(D)過全院法官4分之1法官出席,出席法官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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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216), C(720), D(3), E(0) #149650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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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實施辦法§20
「法官會議之決議,除第二十五條之復議外,
   以過半數法官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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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過全院法官4分之3法官出席,出席法官過半數同意(X)
(B)過全院法官3分之2法官出席,出席法官過半數同意(X)
(C)過全院法官2分之1法官出席,出席法官過半數同意(O)
(D)過全院法官4分之1法官出席,出席法官過半數同意(X)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20 條
法官會議之決議,除第二十五條之復議外,以過半數法官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25 條
復議如經三分之二以上法官之出席及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維持原決議時,院長得於復議決議後五日內聲請職務法庭宣告其決議違背法令。

職務法庭宣告決議違背法令者,其決議無效。法官會議自發交復議日起十五日內未議決,或未作成前項維持原決議之議決者,其原決議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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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條 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
(共 1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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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全院法官2分之1法官出席,出席法官過半數同意

過全院法官2分之1法官出席,出席法官過半數同意
過全院法官2分之1法官出席,出席法官過半數同意
過全院法官2分之1法官出席,出席法官過半數同意

過全院法官2分之1法官出席,出席法官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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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第 25 條第 2 項:
法官會議之決議,除前條第四項之復議外,應以過半數法官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法官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法官代理出席,但每一法官受託代理以一人為限。
(復議:2/3出席,3/4同意)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 20 條:
法官會議之決議,除第二十五條之復議外,以過半數法官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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