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為監督勞保業務以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應成立下列那一項委員會?
(A)勞工保險審議委員會
(B)勞工保險爭議委員會
(C)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D)勞工保險訴願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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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4), B(377), C(2302), D(498), E(0) #168410
統計: A(1284), B(377), C(2302), D(498), E(0) #168410
詳解 (共 10 筆)
#79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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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 = 老奸 老奸 老奸(監理委員會 )
健保 = 見針 見針 見針(爭議審議會)
157
1
#695816
勞保(監督為目的)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健保(核定案件之爭議)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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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778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 為監督 勞保業務 以及 審議保險爭議 事項
比較:
<健保>
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全民健康保險會:監理健保業務,提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1.保線費率之審議
2.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3.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4.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5.其他相關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 審議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 扣費義務人, 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對保險人 核定案件發生爭議事項
保險對象, 投保單位, 扣費義務人 及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對保險人 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
比較:
<健保>
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全民健康保險會:監理健保業務,提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1.保線費率之審議
2.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3.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4.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5.其他相關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 審議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 扣費義務人, 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對保險人 核定案件發生爭議事項
保險對象, 投保單位, 扣費義務人 及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對保險人 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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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26800
勞工保險條例5:(勞工保險局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
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
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
會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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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6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第 4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 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67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3 項、第 68 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 6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第 5 款、第 2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勞工保險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其他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 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28 條、第 65 條之 5 第 1 項、第 2 項、第 67 條第 1 項序文、第 68 條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12
0
#1406878
16 全民健康保險關於保險人核定案件之爭議,依法應設置何組織?
(A)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B)全民健康保險申訴委員會
(C)全民健康保險調解委員會
(D)全民健康保險訴願委員會
(A)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B)全民健康保險申訴委員會
(C)全民健康保險調解委員會
(D)全民健康保險訴願委員會
答案:A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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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508
監督管理=監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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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090
依據8F所說,現在答案要改成勞動部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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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1496
(A)勞工保險審議委員會(X)
(B)勞工保險爭議委員會(X)
(C)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O)
(D)勞工保險訴願審議委員會(X)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 條 (勞工保險局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6 條 (爭議事項之審議)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
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及審議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應定期以出版公報、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爭議審議結果。
(B)勞工保險爭議委員會(X)
(C)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O)
(D)勞工保險訴願審議委員會(X)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 條 (勞工保險局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6 條 (爭議事項之審議)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
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及審議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應定期以出版公報、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爭議審議結果。
前項公開,應將個人、法人或團體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達無從辨識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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