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甲涉犯強盜罪嫌重大,經司法警察持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仍拘提無著,且發現甲已潛..-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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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苡暄 小三上 (2024/07/26)
第84條(通緝~法定原因)
﹝1﹞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第85條(通緝~通緝書)
﹝1﹞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3﹞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第87條(通緝~效力及撤銷)
﹝1﹞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2﹞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3﹞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4﹞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A) 甲犯罪嫌疑重大且已潛逃,檢察長得簽發通緝書通緝 逃亡可以通緝
(B) 路人乙發現通緝犯甲時,得逕行逮捕 利害關係人才可以
(C) 通緝書僅得由法院院長簽發,偵查中檢察長不得簽發 前半句正確,檢查總長或檢察長都可在偵查中簽發
(D) 告訴人發現通緝犯甲時,不得逕行逮捕 是利害關係人,可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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