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團體協約之存續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團體協約得以定期、不定期或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簽訂之
(B)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 3 年;超過 3 年者,縮短為 3 年
(C)團體協約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者,其工作於 3 年內尚未完成時,視為以 3 年為期限簽訂之團體協約
(D)團體協約為不定期者,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簽訂半年後,得隨時終止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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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0), C(31), D(409), E(0) #1729130
統計: A(16), B(20), C(31), D(409), E(0) #1729130
詳解 (共 5 筆)
#3069427
團體協約法第 27 條
團體協約為不定期者,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簽訂一年後,得隨時終止團體協約。但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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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439
團體協約法26~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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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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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2450
46 關於團體協約之存續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團體協約得以定期、不定期或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簽訂之(O)
團體協約法26條
團體協約得以定期、不定期或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簽訂之。
(B)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 3 年;超過 3 年者,縮短為 3 年(O)
團體協約法28條 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C)團體協約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者,其工作於 3 年內尚未完成時,視為以 3 年為期限簽訂之團體協約(O)
團體協約法29條
團體協約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者,其工作於三年內尚未完成時,視為以
三年為期限簽訂之團體協約。
(D)團體協約為不定期者,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簽訂半年後,得隨時終止團體協約(X)
團體協約法27條 團體協約為不定期者,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簽訂一年後,得隨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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