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團體協約之存續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團體協約得以定期、不定期或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簽訂之
(B)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 3 年;超過 3 年者,縮短為 3 年
(C)團體協約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者,其工作於 3 年內尚未完成時,視為以 3 年為期限簽訂之團體協約
(D)團體協約為不定期者,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簽訂半年後,得隨時終止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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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0), C(31), D(409), E(0) #1729130

詳解 (共 5 筆)

#3069427

團體協約法第 27 條

團體協約為不定期者,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簽訂一年後,得隨時終止團體協約。但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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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0007
(A)團體協約得以定期、不定期或完成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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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439

團體協約法26~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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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3389

法規名稱:

團體協約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07 01

 

團體協約之存續期間

26

團體協約得以定期、不定期或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簽訂之。(A)

27

團體協約為不定期者,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簽訂一年後,得隨時終止 團體協約。但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D) 團體協約約定之通知期間較前項但書規定之期間為長者,從其約定。

28

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者,縮短為三年。(B)

29

團體協約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者,其工作於三年內尚未完成時,視為以 三年為期限簽訂之團體協約。(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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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2450

46 關於團體協約之存續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團體協約得以定期、不定期或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簽訂之(O)

團體協約法26條 

團體協約得以定期、不定期或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簽訂之。

 (B)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 3 年;超過 3 年者,縮短為 3 年(O)

團體協約法28條 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C)團體協約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者,其工作於 3 年內尚未完成時,視為以 3 年為期限簽訂之團體協約(O)

團體協約法29條 

團體協約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者,其工作於三年內尚未完成時,視為以
三年為期限簽訂之團體協約。
(D)團體協約為不定期者,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簽訂半年後,得隨時終止團體協約(X)

團體協約法27條 團體協約為不定期者,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簽訂一年後,得隨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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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66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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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團體協約法第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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