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遷出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遷出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B)因服兵役,得不為遷出登記
(C)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得不為遷徙登記
(D)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 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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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6), C(313), D(35), E(0) #3369544
統計: A(21), B(16), C(313), D(35), E(0) #3369544
詳解 (共 2 筆)
#7148263
(A) 遷出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B) 因服兵役,得不為遷出登記
戶籍法第 16 條:
1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1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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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得不為遷徙登記
戶籍法第 16 條:
2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2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D) 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戶籍法第 50 條:
1 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1 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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