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非屬國家賠償之成立要件?
(A)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有欠缺
(B)公共設施因設置有欠缺致人民之財產受損害
(C)受託管理者已就使用自然公物為適當之警告
(D)公共設施因設置有欠缺致人民人身自由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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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6), C(164), D(8), E(0) #304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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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分析 本題考察《國家賠償法》中關於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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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第3條
1.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4.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5.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6.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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