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監獄得停止其接受送入飲食三日至十四日
(B)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監獄得視其情節,停止其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七日至二十一日
(C)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情節重大者,監獄得將其移入違規舍,期限為十四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D)監獄非依監獄行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於受刑人不得加以懲罰,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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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63), C(79), D(774), E(0) #3295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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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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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525

監獄行刑法 第 86 條
第一項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警告。
二、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三日至七日
三、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七日至十四日
四、移入違規舍十四日至六十日

第二項
前項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態樣與應施予懲罰之種類、期間、違規舍之生活管理、限制、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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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2714

以下是《監獄行刑法》第86條的相關內容:

  • 《監獄行刑法》第86條:
    • 受刑人有下列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監獄得施以懲罰:
      • 一、違抗長官或管理人員之指示。
      • 二、聚眾騷動。
      • 三、自殺、自傷或為其他傷害身體之行為。
      • 四、持有或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違禁物品。
      • 五、破壞監獄設施或物品。
      • 六、其他擾亂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 前項懲罰之種類如下:
      • 一、警告。
      • 二、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三日至七日。
      • 三、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七日至十四日。
      • 四、移入違規舍十四日至六十日。

因此,移入違規舍的日數為14日以上,60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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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2591
第 86 條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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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095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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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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