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至少逾多少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 都市更新會?
(A)5
(B)6
(C)7
(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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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7), C(6), D(2), E(0) #3674712

詳解 (共 3 筆)

#7149639
法規名稱: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二 章 設立
第 3 條
都市更新會之設立,應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籌組,並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組:
一、發起人名冊:發起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發起人為法人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指派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在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概要或已達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比率之同意籌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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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27

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都市更新會,訂定章程載明下列事項,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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