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約,其法律性質為:
(A)行政處分
(B)行政契約
(C)私法契約
(D)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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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1601), C(108), D(8), E(0) #3017424
統計: A(73), B(1601), C(108), D(8), E(0) #3017424
詳解 (共 3 筆)
#5996220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參照)。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惟在行政契約關係中,並不排除立法者就其中部分法律關係,以法律特別規定其要件、行為方式、程序或法律效果,俾限制行政契約當事人之部分契約自由而維護公益。公立學校教師因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經該校評會依法定組織(教師法第29條第2項參照)及法定程序決議通過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並由該公立學校依法定程序通知當事人者,應係該公立學校依法律明文規定之要件、程序及法定方式,立於機關之地位,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得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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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9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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