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聲復決定不服時,得聲請覆議。聲請覆議,以幾次為限?
(A)1
(B)2
(C)3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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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2), B(24), C(4), D(2), E(0) #3048885
統計: A(742), B(24), C(4), D(2), E(0) #3048885
詳解 (共 3 筆)
#6244765
審計法 第 24 條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審計法 第 23 條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審計法 第 23 條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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