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有關國民法官法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規定,除該法另有規定之案件外,下列何者適用?
(A)過失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最高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B)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C)過失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D)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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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912), C(315), D(469), E(0) #3116238
統計: A(80), B(912), C(315), D(469), E(0) #3116238
詳解 (共 3 筆)
#5994948
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前項罪名,以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為準。
檢察官非以第一項所定案件起訴,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應變更所犯法條為第一項之罪名者,應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不適用之。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被告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第一項案件,法院得設立專業法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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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3213
依據「國民法官法第 5 條」
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除少毒、最輕十、故意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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