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有關我國地方稅法通則開徵地方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得對於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開徵
(B)目前可開徵的種類僅包括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
(C)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 4 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規定重行辦理
(D)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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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267), C(85), D(53), E(0) #2851928
統計: A(41), B(267), C(85), D(53), E(0) #2851928
詳解 (共 2 筆)
#5480913
地方稅法通則
第 3 條
第 3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
一、轄區外之交易。
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二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
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臨時稅課應指明課徵該稅課之目的,並應對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指定用途,並開立專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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