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法國人甲因與我國人乙結婚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甲與乙之婚姻經法院判決確定係通謀為虛偽之結 婚。內政部依法應撤銷甲之歸化許可,撤銷權之行使期間為何?
(A)1年
(B)2年
(C)5年
(D)無行使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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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64), C(53), D(313), E(0) #3311309

詳解 (共 3 筆)

#6238281
國籍法§19 第一項 歸化、喪失或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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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不在此限:
一、依第二條規定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前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三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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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國籍法中關於撤銷歸化許可的撤銷權行使期間,相關法源依據為國籍法第 19 條

國籍法第 19 條: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不在此限:
一、依第二條規定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前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三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內政部定之。」

分析:

  • 第 1 項規定了一般的撤銷權行使期間:內政部自知有不合規定情形之日起 2 年內得撤銷,但自歸化之日起逾 5 年不得撤銷

  • 第 2 項規定了例外情況: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本題中,甲與乙的婚姻經法院判決確定為通謀虛偽結婚,且甲因此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符合第 2 項的例外情況。

結論:

由於甲與乙的婚姻被法院判決確定為通謀虛偽結婚,且甲是基於此婚姻而歸化,因此內政部撤銷甲歸化許可的撤銷權不受行使期間的限制

因此,答案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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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96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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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第 19 條 1.歸化、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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