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收計畫書,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准。中央主 管機關為前項之審核,其應審查之事項不包含下列何者?
(A)需用土地人是否具有執行該事業之能力
(B)該事業計畫之財務評估是否合理可行
(C)被徵收人之意願
(D)是否符合徵收之公益性、必要性及是否適當與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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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8), C(274), D(7), E(0) #2573986

詳解 (共 2 筆)

#5600635

1 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收計畫書,並附具徵收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准,並副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2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之審核,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是否符合徵收之公益性、必要性及是否適當與合理

二、需用土地人是否具有執行該事業之能力

三、該事業計畫申請徵收之土地是否符合現行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國土計畫。

四、該事業計畫是否有助於土地適當且合理之利用。

五、該事業計畫之財務評估是否合理可行

六、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提出之安置計畫是否合理可行。

七、其他依法應為或得為審查之事項。

3 需用土地人有第二十七條但書之情形者,應一併載明於徵收計畫書送交審核。

4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第一項申請後,視需要得會同利害關係人進行現場勘查並作成勘查紀錄。勘查紀錄作成後應於十四日內寄送利害關係人。

  < 徵收 1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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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13條 申請徵收土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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