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A 上市公司擬取得 B 上櫃公司之經營權,由於雙方之合併案談不攏,A 公司決定以公開收購之方式
直接向 B 公司股東購買其所持有之普通股。持有 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0%之大股東甲,將其手中
持有之普通股全部應賣。同時,A 公司為更順利取得 B 公司經營權,於公開收購期間開始後,A 公
司乃與持有 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之有表決權特別股股東乙協商,以較公開收購價格略高之價格
向乙購買其手中所持有的B公司特別股。請問 A 公司與甲、A 公司與乙之交易行為是否合法?
(A) A 公司與甲之交易違法:因證券交易法就大股東轉讓其持股設有限制,甲不得將其股權轉讓於公
開收購之特定人 A 公司。A 公司與乙之交易違法:因公開收購期間內 A 公司不得自行私下另行收
購 B 公司股票
(B) A 公司與甲之交易不違法:因大股東得於公開收購中應賣,將其股權轉讓於公開收購之特定人 A
公司。A 公司與乙之交易違法:因公開收購期間內 A 公司不得自行私下另行收購 B 公司股票
(C) A 公司與甲之交易不違法:因大股東得於公開收購中應賣,將其股權轉讓於公開收購之特定人 A
公司。A 公司與乙之交易不違法:因 A 公司向乙購買之股票為特別股
(D) A 公司與甲之交易不違法:因大股東得於公開收購中應賣,將其股權轉讓於公開收購之特定人 A
公司。A 公司與乙之交易違法:因 A 公司提供乙較公開收購價格略高之購買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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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51), C(88), D(21), E(0) #617844
統計: A(29), B(51), C(88), D(21), E(0) #617844
詳解 (共 2 筆)
#7378994
證券交易法第 43-3 條
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自申報並公告之日起至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止,不得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其他任何場所或以其他方式,購買同種類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違反前項規定者,公開收購人應就另行購買有價證券之價格與公開收購價格之差額乘以應募股數之限額內,對應賣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自申報並公告之日起至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止,不得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其他任何場所或以其他方式,購買同種類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違反前項規定者,公開收購人應就另行購買有價證券之價格與公開收購價格之差額乘以應募股數之限額內,對應賣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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