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依土地稅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在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土地為信託財產者,下列何者為地價稅或田 賦之納稅義務人?
(A)受益人
(B)委託人
(C)信託監察人
(D)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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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 B(395), C(38), D(2763), E(0) #1784898

詳解 (共 1 筆)

#3551486

土地稅法 第3-1條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
義務人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
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
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
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
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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