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依郵政法規定,郵件補償金確定後,補償金請求權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該時效期間如何起算?
(A)自郵件交寄日起算
(B)自申請補償之日起算
(C)自郵件請求補償原因發生之日起算
(D)自受領補償人收到中華(臺灣)郵政公司(改成中華郵政公司)補償通知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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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2), B(625), C(396), D(13050), E(0) #172977

詳解 (共 10 筆)

#955363
這類法條常考的:※類別1.儘速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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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989

郵局應付補償金-三個月內 
補償請求權-六個月
補償金請求權消滅-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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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781
第35條: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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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7136
To 10F
最佳解那是《郵件處理規則§63》
郵件經查詢,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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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001
請問這法條有更改過嗎? 沒找到"儘速支付補償金"的字句
應是第33條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
改為  退還補償金-三個月內  才對   ,有錯的話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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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361

要請求補償郵局依郵件交寄日起算

郵局補償給寄件人的話就是通知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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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538
回5F,有查詢就算有申請補償了。
我是這樣記:
補償請求權是六個月內。之後的補償「金」請求權在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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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359
郵政35條: 
補償金確定後告知補償人當日~五年內,不行使則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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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713
小的有一個問題,國際信件查詢是次日六個月,那補償請求權是六個月內,如果是國際信件遺失在次日六個月的最後一天查還算在時限內,但就超過補償請求權時限了是不是,我觀念那裏錯誤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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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787
好的,回6F,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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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272287
未解鎖
郵局應付補償金-三個月內   補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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