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幼照法
第 40 條
1 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教保服務機構提出異議,不服教保服務機構之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教保服務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服主管機關之評議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訴訟。
46.幼兒園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幼兒園提出異議,不服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