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我國實施醫藥分業制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甲特約醫院A醫師開立之處方,由乙特約藥局B藥師調 劑,經保險人核定不予給付,且可歸責於A醫師時,其調劑費及藥品費之處置,下列何者正確?
(A)應自乙特約藥局申報之費用核減
(B)應自所支付給B藥師之費用核減
(C)應自甲特約醫院申報之醫療費用核減
(D)應自所支付給A醫師之費用核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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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 B(66), C(5692), D(710), E(0) #2180330

詳解 (共 4 筆)

#380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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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2036

甲醫師 乙藥師 類似題

全民健康保險法一年通常都考五題左右@@

題號集中在46-50  

48.某健保特約藥局調劑由甲醫師開立之處方箋,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藥品費用不予給付,且可歸 責於甲醫師時,該藥品費用應如何處理? 
(A)應自甲醫師之門診診療服務費用核減一半以上 
(B)應自特約藥局之藥事人員藥事服務費中核減 
(C)應處甲醫師罰鍰 
(D)應自甲醫師所屬之醫療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核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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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 108 年 - 108-1 專技藥事行政與法規#74543
答案:D

16.某健保特約診所聘藥師甲執行調劑,某日該藥師甲不在,負責醫師命護士乙調劑,當場經衛生主管機關查 獲,其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A)
負責醫師應依違反醫療法之規定處辦 
(B)
負責醫師應依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處辦 
(C)
護士乙應依藥師法之規定處辦 
(D)
藥師甲應依藥事法之規定移付懲戒.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108 年 - 108-2 專技高考 藥事行政與法規#78191
 

答案:D


13.某健保特約診所聘藥師甲執行調劑,某日該藥師甲不在,負責醫師命護士乙調劑,當場經衛生主管機關查獲, 下列處置之適法性何者錯誤? 
(A)負責醫師應依違反醫療法之規定處辦 
(B)負責醫師應依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處辦 
(C)護士乙應依藥事法之規定處辦 
(D)藥師甲應依藥師法之規定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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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 100 年 - 100-2-藥師-藥事行政與法規#8180
答案:C 

35 某小兒科診所聘任藥師負責藥局業務,言明只需上日班,夜班由護士代理,不意夜班護士在藥局將藥物 磨粉後,因無法分辨原藥物,致錯給小兒病患引起心律不整死亡。下列有關該事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該診所負責醫師負有醫療法之責任 
(B)夜班藥局業務由護士代理,違反藥師法第 24 條規定 
(C)意外事件發生於夜班,藥師因依約只上日班,依藥師法第 12 條規定,可減免責失 
(D)該藥師明顯違反藥學倫理規範,可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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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 99 年 - 099-1-藥師-藥事行政與法規#9842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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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1522
關鍵字:可歸責於A醫師時→且可歸責於醫師...
(共 16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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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0673

這是一個非常生動且在真實醫療界天天上演的情境!這個法規的背後精神就是:「誰惹的禍,就從誰家扣錢;但健保署只認『機構』,不認『個人』。」

我們直接用一個診所最常發生的「胃藥被核減」的真實例子,來套進這個題目裡,你就會秒懂:

? 真實情境模擬:胃藥開錯事件

  • 角色介紹:

    • 甲特約醫院(或診所): 某家耳鼻喉科診所。

    • A 醫師: 診所裡的駐診醫師。

    • 乙特約藥局: 診所隔壁的健保特約社區藥局。

    • B 藥師: 藥局裡的發藥藥師。

  • 事件經過:

    1. A 醫師開錯藥(可歸責於 A 醫師): 病人只是輕微感冒和一點點胃酸,A 醫師為了讓病人舒服點,開了一款非常昂貴的「特效胃藥(PPI)」。但健保局規定,這種高價胃藥必須有「胃鏡檢查報告」才能給付。A 醫師沒有幫病人照胃鏡就開了,這就是 A 醫師違反健保規定的失誤

    2. 釋出處方箋: 病人拿著這張處方箋,走到隔壁的「乙特約藥局」領藥。

    3. B 藥師乖乖調劑: B 藥師看到處方箋,確認藥品名稱、劑量都沒寫錯,就乖乖把藥包好交給病人,並向健保署申報了這筆「藥品費 + 調劑費」。B 藥師是無辜的,因為他無法確認診所到底有沒有幫病人照胃鏡。

    4. 健保署秋後算帳(核定不予給付): 幾個月後,健保署審查員發現這筆請款,眉頭一皺:「這病人沒照胃鏡怎麼吃這麼好的胃藥?這筆錢我不付!」

? 結論:這筆錢到底要從哪裡扣?(破解選項)

既然健保署不付這筆錢,那藥局已經發出去的藥、花掉的人力該怎麼辦?

  • (A) ❌ 扣乙特約藥局的錢?

    不行!B 藥師只是按表操課,他沒有做錯事,如果扣藥局的錢,以後就沒有藥局敢收處方箋了。所以健保署依然會把錢撥給乙藥局

  • (D) ❌ 直接扣 A 醫師的錢?

    不行!健保署是跟「醫療機構(甲診所)」簽約,不是跟「A 醫師個人」簽約。健保署不管你們內部的薪水怎麼算。

  • (C) ✅ 從甲特約醫院申報的醫療費用中扣除(正解!):

    健保署的邏輯是:「甲診所,你們家的 A 醫師亂開藥,害乙藥局發了不該發的藥。所以,我會照樣付錢給乙藥局,但是這筆『藥費+調劑費』,我會直接從下個月要發給你們『甲診所』的健保總額裡面扣除(核減)!

? 實務後續(診所內部的事):

當「甲診所」的老闆(院長)收到健保署的扣款通知後,院長就會拿著這張扣款單,跑去把「A 醫師」罵一頓,然後從 A 醫師下個月的個人薪水裡把這筆錢扣回來。但這已經是他們內部的勞資問題,健保署在法律上只對「機構(甲診所)」開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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