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B 第42條 發卡機構如於信用卡申請時,要求申請人提供正、附卡持卡人及保證人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強制申請人提供,或作為核准或駁回申請之依據。
二、應向申請人說明提供該等個人資料之目的。
三、不得將該等個人資料用於徵信或催收作業。
四、如經第三人本人要求,應即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
C 第25條 發卡機構不得因提供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而提高或另行核給持卡人信用額度,且預借現金額度成數、行銷及相關事宜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發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付放款本息之工具
46.有關發卡機構風險控管人員接到授權單位人員通報,欲對持卡人之信用(現金)卡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