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有關銀行法第12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ψ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
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Ζ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
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Ζ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Ζ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條不適用於企業戶放款
(B)所謂求償不足,應指以民法第 745 條規定之ψ強制執行無效果ω要件為限
(C)所謂足額擔保,係指銀行對於授信戶之授信餘額,應不高於授信當時對其提出之擔保品經依銀行法第37 條規定覈實鑑估後所估價值
(D) 89 年11 月 1 日銀行法修正生效前所簽訂,目前存續中之ψ自用住宅放款ω或ψ消費性放款ω舊契約,
得繼續沿用至契約?滿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