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甲公司在經濟部登記下之營業項目有「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乙公司為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成立之專 營機構,丙公司為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成立之專營機構,有關上述公司在其支付品牌業務範圍之敘述,下 列何者錯誤?
(A)甲、乙、丙公司均可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
(B)甲、乙公司均可經營帳戶間款項移轉業務
(C)乙、丙公司均可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業務
(D)丙公司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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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70), C(18), D(11), E(0) #203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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