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租用專用信箱或信袋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金按季計算,至少預付半年
(B)寄交專用箱袋租用人或由其轉交之掛號郵件,領取時,應蓋用租箱時印鑑單上所留之印鑑或簽名
(C)非掛號郵件,均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自行開取
(D)利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從事非法行為者,郵局得終止其租約,退還租用人預付之租金及鎖鑰保證金
(A)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金按季計算,至少預付半年
(B)寄交專用箱袋租用人或由其轉交之掛號郵件,領取時,應蓋用租箱時印鑑單上所留之印鑑或簽名
(C)非掛號郵件,均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自行開取
(D)利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從事非法行為者,郵局得終止其租約,退還租用人預付之租金及鎖鑰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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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44), C(103), D(677), E(0) #3355038
統計: A(70), B(44), C(103), D(677), E(0) #3355038
詳解 (共 2 筆)
#6849803
第一百九十一條
A:1 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金按季計算,至少預付半年,起租或停租時不滿一季者,其畸零日數按月計算。中途停租,其已付之款項,應扣除本季已租用月份之租金後退還之。
2 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應交存鎖鑰保證金,於停租並交回鑰匙時退還之。
A:1 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金按季計算,至少預付半年,起租或停租時不滿一季者,其畸零日數按月計算。中途停租,其已付之款項,應扣除本季已租用月份之租金後退還之。
2 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應交存鎖鑰保證金,於停租並交回鑰匙時退還之。
第一百九十四條
1 書明專用箱袋號數之郵件,無論是否書有收件人地址,郵局依下列規定處理:
C: 一、非掛號郵件,均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自行開取。
二、掛號郵件,郵局僅將通知單或書有「掛號郵件待領」字樣之小牌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憑前條第一項印鑑單上之印鑑或簽名領取,未
領取前,寄件人仍得申請撤回。
2 前項郵件,係限時或快捷郵件並書有專用箱袋號數及收件人地址者,除依規定逕予招領或另有特別約定者外,無論是否掛號,均按址投遞。
3 第一項待領之掛號郵件,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人得比照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申請改投遞。
第一百九十五條
B: 前條寄交專用箱袋租用人或由其轉交之掛號郵件,於領取時,其收據上應蓋用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印鑑單上之印鑑或簽名。報值信函、報值小包及報值快捷郵件,並應加蓋經手人印章。報值包裹、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逕予招領,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領取。
D:第一百九十六條
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郵局得終止其租約,租用人預付之租金及鎖鑰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違反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契約規定者。
二、利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從事非法行為者。
1 書明專用箱袋號數之郵件,無論是否書有收件人地址,郵局依下列規定處理:
C: 一、非掛號郵件,均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自行開取。
二、掛號郵件,郵局僅將通知單或書有「掛號郵件待領」字樣之小牌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憑前條第一項印鑑單上之印鑑或簽名領取,未
領取前,寄件人仍得申請撤回。
2 前項郵件,係限時或快捷郵件並書有專用箱袋號數及收件人地址者,除依規定逕予招領或另有特別約定者外,無論是否掛號,均按址投遞。
3 第一項待領之掛號郵件,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人得比照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申請改投遞。
第一百九十五條
B: 前條寄交專用箱袋租用人或由其轉交之掛號郵件,於領取時,其收據上應蓋用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印鑑單上之印鑑或簽名。報值信函、報值小包及報值快捷郵件,並應加蓋經手人印章。報值包裹、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逕予招領,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領取。
D:第一百九十六條
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郵局得終止其租約,租用人預付之租金及鎖鑰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違反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契約規定者。
二、利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從事非法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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