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阿雯向原屋主小旻購置自用住宅,支付頭期款乃簽發以小旻為受款人之本票一紙交付,並於其上加註「小旻過戶時,
始負付款之責」。依票據法規定,該本票之效力為何?
(A)該記載無效,本票仍有效
(B)應探求受款人之本意而定
(C)該條件視為無記載
(D)本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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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7), B(18), C(180), D(721), E(0) #3108193
統計: A(317), B(18), C(180), D(721), E(0) #3108193
詳解 (共 3 筆)
#6054411
按「無條件擔任支付」乃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案例之本票,其上記載「本本票於借款清償後無效」之字樣,顯係就本票支付之付款條件設有限制,第三人無從由本票之文義記載,確認該本票之效力,該本票應屬無效票據;準此,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法院自不應裁定准予執行(新北地院109年抗字第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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