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人民可於下列何種情形下聲請解釋憲法?
(A)任一審級審理中可隨時聲請
(B)最高法院審理中有疑義時可聲請
(C)終局裁判適用的法律有牴觸憲法時可聲請
(D)人民無法聲請釋憲,僅可由終審法院法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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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289), C(2140), D(177), E(0) #3010328
統計: A(178), B(289), C(2140), D(177), E(0) #3010328
詳解 (共 4 筆)
#5871207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
一、第三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
二、第四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
三、第五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
四、第六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聲請解散之政黨。
五、第七章案件:指聲請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
六、第八章案件:指聲請之人民。
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視為前項之相對人。
2.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的法規範,認為牴觸憲法,可以報請上級機關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4]。
1. 「國家最高機關」(指總統跟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院),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的法規範,認為牴觸憲法,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的法規範,認為牴觸憲法,可以報請上級機關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4]。
立法委員就行使職權,認為法律(只限於法律,不包括法規命令)牴觸憲法,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5]。
相較於修法前的大審法,修法後聲請人數從1/3[6]降低為1/4,提供少數民意聲請違憲審查的管道,保護少數意見。
各法院就審理的案件,對於裁判上所應適用的法律(只限於法律,不包括法規命令[7]),依合理確信,認為牴觸憲法,且對於該案件的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8]。
但要注意這邊講的是獨任或合議的「法院」,個別法官是不能單獨聲請的[9]
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裁判,認為牴觸憲法時,都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10]。
與修法前的大審法相互對照,可以發現二者間最大的不同在於解釋範圍的大小。人民向大法官聲請憲法審查時,修法前只能針對「法規範」聲請解釋,但修法後除了抽象的法律規範,也可以針對具體的「裁判」(也就是法官對法律的解釋)本身,向大法官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第 59 條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前項情形,如人民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得聲請。
第一項聲請,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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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聲請憲法裁判?
(A) 人民認為終審法院的確定裁判侵害其基本權利
(B) 法官審判時,確信作為裁判依據之法律違憲
(C) 臺北市政府認為其職權上所應適用之中央法律違憲
(D) 行政院就其職權行使而對某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考試院就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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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三、機關爭議案件
修法前的大審法原先是規定,若「中央或地方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15]」時,可以聲請憲法解釋。
不過憲法訴訟法重新規定[16],必須是「國家最高機關」之間,因為行使職權發生憲法上權限的爭議,經爭議機關協商不成,才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為機關爭議的判決。
因此,修法後只有總統和五院[17],可以就彼此間行使職權的憲法權限爭議提出聲請,其他下級機關的爭議應該呈請上級機關處理,或者層轉由最高機關提出。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remedy-procedure/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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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採行強制代理
(B)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不徵收裁判費
(C) 聲請人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原則上得撤回其聲請
(D) 憲法法庭得合併審理分別提起的數件聲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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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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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憲法訴訟法施行之後,下列何種敘述不符合憲法法庭的職權設計?
(A) 聲請客體包含憲法疑義
(B) 聲請客體包含修憲條文
(C) 判決主文得廢棄確定終局裁判
(D) 判決主文得宣告法規範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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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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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有關「人民聲請憲法裁判」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人民得以法院裁判違憲而聲請憲法裁判
(B) 人民聲請憲法裁判須窮盡審級救濟的途徑
(C) 人民聲請憲法裁判的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
(D) 人民聲請憲法裁判須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一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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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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