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1條規定,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 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幾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 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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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6), C(5), D(0), E(0) #2108208

詳解 (共 1 筆)

#3700574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6-1 條

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

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

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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