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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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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4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93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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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9年 - 109-4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93961 |
科目: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9年 - 109-4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93961
年份:
109年
科目: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46. 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格之計算,應以受益人買回請求到達後之第幾個營業日為基準:
(A)到達當日
(B)到達次一營業日
(C)到達次二營業日
(D)到達次三營業日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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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阿胖胖
B1 · 202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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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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