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 汽車臨時牌照使用期限,依下列規定:一、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申領者,均不得超過五日。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者,各以一次為限。
46. 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買賣試車時,應申領之臨時牌照,其使用期限為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