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0.甲受乙委任代為收取房租,甲因投資需要,將所收房租先挪為自用,則:
(A)甲應 支付利息。乙如有損害,甲並應賠償
(B)甲僅於乙因此受到損害時,始應支付利息 及賠償
(C)乙如因此受到損害,甲應賠償。但甲不用支付利息
(D)甲僅須支付利息, 但對乙因此所受之損害,無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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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8), B(82), C(60), D(3), E(0) #145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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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42條: 受任人之利益,使用應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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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686

民法第 542 條

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 而使用之金錢者,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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