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108/4/17修正)
第 12 條
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或健康條件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
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第 13 條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
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44 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何種程度智能不足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