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百分之三。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百分之五。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視需要補助地方人事及業務經費以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感謝糾正,
依據特殊教育法103/6/18修正後之第九條,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百分之四點五。
詳見: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7%89%B9%E6%AE%8A%E6%95%99%E8%82%B2%E6%B3%95
69 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地方政府的特殊教育預算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多少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