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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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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何者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A)教育相關
(B)醫療相關
(C)社政相關
(D)民政相關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
-
98 年 - 9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11262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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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787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Lynn
高二下 (2013/10/28)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條文
第25條(早期療育工作)
為提供身心障礙兒童及早接受療育之機會,各級政府應由
醫療主管機關
召集,結合醫療、教育、社政主管機關,共同規劃及辦理早期療育工作。
對於就讀幼兒教育機構者,得發給教育補助費。
最新公布版本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已刪除此條,建議刪除
檢舉
2F
阿部6653
大四上 (2016/10/02)
特殊教育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第 23 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
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檢舉
3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07/02)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26 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
衛政、社政或勞政
資源,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有關復健、訓練等相關支持服務。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第一項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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