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 ) 建議刪除本題
第 17 條
學生因故得向學校申請休學,經輔導並審查通過者,發給休學證明書。
學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並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回校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休學,學校應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 法定代理人。
廢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廢止日期: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第 20 條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據各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現行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第 26 條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已刪除】37 依據「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