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國家講座主持人每年核准名額,以十三名為限,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 類科分配名額,除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類科各分配二名外,其餘三類科 各分配三名。
依照新法答案應增列(A),為(A)(D)
已修法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A) 國家講座每年核准十個為限→X第 4 條國家講座主持人每年核准名額,以十三名為限,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類科分配名額,除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類科各分配二名外,其餘三類科各分配三名。(B) 國家講座一屆為三年,得繼續設置一屆,獲二屆講座者成為終身榮譽,不再接受推薦或遴選→○第 5 條國家講座之設置期限為三年。期滿後,有繼續設置之必要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依第三條規定程序辦理。曾獲二屆國家講座主持人者,即成為終生榮譽,不再接受推薦或遴選。(C) 一屆國家講座教育部獎助新臺幣三百萬元→X 每年200萬元×3年(一屆3年)=600萬元(D) 獲選為國家講座主持人者,得重複...
已修法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A) 國家講座每年核准十個為限→X第 4 條國家講座主持人每年核准名額,以十三名為限,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類科分配名額,除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類科各分配二名外,其餘三類科各分配三名。(B) 國家講座一屆為三年,得繼續設置一屆,獲二屆講座者成為終身榮譽,不再接受推薦或遴選→○第 5 條國家講座之設置期限為三年。期滿後,有繼續設置之必要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依第三條規定程序辦理。曾獲二屆國家講座主持人者,即成為終生榮譽,不再接受推薦或遴選。(C) 一屆國家講座教育部獎助新臺幣三百萬元→X 每年200萬元×3年(一屆3年)=600萬元(D) 獲選為國家講座主持人者,得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構)所提供的獎金→X第 7 條國家講座除由推薦學校配合提供該講座主持人所需之資源外,本部每年獎助新臺幣二百萬元,按年度撥給;其獎助金額分配如下:一、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二、教學研究經費:扣除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後金額,包括延聘助理、業務費、旅運費等。獲選為國家講座主持人者,不得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構)公務預算所提供之獎金。
36 下列有關國家講座的描述,何者不符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的規定? (A)國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