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學習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第 十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得設置社區
大學或委託辦理之;其設置、委託條件與方式、校務運
作、組織、師資、課程、招生、場地、收費退費、補助、
獎勵、評鑑、學習證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已改
第 12 條 終身學習機構得就個人參加非正規教育之學習過程及成果,建立學習成就 紀錄,作為學習成就認證之參考,並提供與各級學校正規教育相聯結之管道。
修法後答案無一可選
【已刪除】48 終身學習法規定學校得以什麼作為採認終身學習活動學習成就之依據?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