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何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
(A)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爭議
(B)土地權利關係人因土地總登記公告之異議而生之爭執
(C)共有人間因優先購買權之爭議
(D)私人承買公有非公用土地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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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2), B(32), C(22), D(7), E(0) #441859

詳解 (共 2 筆)

#1569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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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 () 政府耕地

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 ()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

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

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

市或縣 ()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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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耕地375減租條例26條 出租人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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