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二項:「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根據修正後的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2項:公務員未經機關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業務職掌有關的言論。本題答案應有修改。
47 下列公務員對外發表有關職務談話之規範,何者正確? (A)凡屬權責範圍,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