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憲法以及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應以法律定之的事項?①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②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 ③關於人民創制、複決權之行使 ④國家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的具體內容
(A)①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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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2137), C(187), D(1060), E(0) #494619

詳解 (共 10 筆)

#744691
增修條文 第三條 第三項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第四項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行政院自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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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462

②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憲法增修8條「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

 

③關於人民創制、複決權之行使憲法第136條「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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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789
第四個選項應改成準則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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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2286

具體內容...老實說還是好抽象啊

我看各機關的組織法裡面有些內容也都滿具體的ORZ

還是這題的D講的“具體”,在法律裡面看似具體的都不是,只有命令定的才是具體..

反正就記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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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7719
選項2: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立法委員之報...
(共 3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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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599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
(共 6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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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4085

具體內容屬於細節性,可以授權法規命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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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7066
國家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的具體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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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5083

(A)①④(X)
(B)①②③(O)
(C)②③④(X)
(D)①③④(X)

憲法增修條文 第 8 條 (待遇調整)
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憲法 第 136 條 (創制複決權之行使)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行政院)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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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537

是因為事具體內容所以不用以法律定之呢? 還是因為各機關的組織、編制及員額由行政院決定 所以不用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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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8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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