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國民必須年滿幾歲才具有公民資格?
(A) 十六歲
(B) 十八歲
(C) 二十歲
(D) 二十三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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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64), C(2005), D(27), E(0) #204366

詳解 (共 6 筆)

#3333917
法規名稱:公民投票法  修正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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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9578
公民:是指凡年滿18歲,在某行政區域內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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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9927
依公民投票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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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7397

(0231031 制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7 條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褫奪公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依第一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主刑執行完畢赦免之日起算

 

(0940107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7 條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理由

一、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對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者,法院可依其裁量,宣告有期褫奪公權。惟按宣告六月以上未滿一年有期徒刑者,犯罪情狀多屬輕微,並無褫奪公權之必要。爰將其宣告刑下限六月酌改為一年

二、原條文第四項上段稱「依第一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就其文義言,應僅指終身褫奪,而不包括有期褫奪之情形在內,有期褫奪自何時發生效力問題,易生歧見,爰予刪除依第一項」四字,並修正為褫奪公權之宣告」,以示有期褫奪終身褫奪相同其宣告均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三、為配合第四項上段之修正,另將該項下段改列為第五項,並增列其期間」三字,明示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為有期褫奪公權之期間起算日期並用以澄清有期褫奪公權除生效日期外,另有其期間之起算日期,兩者不容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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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7398

(0231031 制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 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左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0940107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 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理由

一、序文「左列」一語修正為下列」。

二、第一款之文字使用「為」之動詞,而第二款漏未規定,為求文法體例之一致,爰於第二款增訂」字。

三、為兼顧預防犯罪及受刑人再社會化之理想修正褫奪公權內涵將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行使之限制移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規範以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基本權利行使之必要性、比例原則相契合

 

(1041217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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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7399

(0921127 制定)

公民投票法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下列情事之一者,公民投票權: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理由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規定,規定公民投票權之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之要件。

 

(0950505 修正)

公民投票法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理由

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將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有關褫奪公權之範圍已刪除有關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人民參政權之行使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爰配合將第一款有關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事者不具有公民投票權規定,予以刪除

 

(0980512 修正)

公民投票法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理由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爰將原條文「受禁治產宣告修正為受監護宣告」。

 

(1061212 全文修正)

公民投票法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理由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116期 黨團協商紀錄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盧委員秀燕:

本黨支持將國民投票年齡降至 18 歲,國民黨和本席針對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也有提出修正案,擬將投票權降至 18 歲;另外在今天的公投法裡面,我們也提出來,就是把投票年齡降至 18 歲,主要是因為現在的國民在兵役上,也是從 18 歲開始負起國民服兵役的義務;還有在法律上,包括刑法、民法等各種法律,也都是從 18 歲開始負起義務。基於權責相符、權利義務要相符的情況下中華民國國民的投票年齡也應該降為 18 歲,他的義務和權利才能夠權責相符。以上是我們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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