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有關雇主的職業災害補償義務,請問下列何者錯誤?
(A)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應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雖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仍應補償
(B)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死亡者,雇主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C)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死亡者,雇主應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
(D)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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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98), B(516), C(595), D(422), E(2) #145411

詳解 (共 4 筆)

#110945


勞基法 第59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 配偶及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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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429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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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077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勞基法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亡、廢、害或疾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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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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