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大陸地區人民或法人團體在臺所取得土地權利時,下列何者,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A)大陸地區黨務人員
(B)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
(C)大陸地區軍事人員
(D)大陸地區行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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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261), C(21), D(27), E(0) #393656

詳解 (共 1 筆)

#1567670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4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一、大陸地區人民。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

二、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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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66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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