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應向何法院為之?
(A)地方法院
(B)地方法院合議庭
(C)高等法院
(D)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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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398), C(523), D(60), E(0) #1569465

詳解 (共 3 筆)

#2779534

抗告==>地院合議庭(44條)

再抗告==>上級法院(46條準用)==>所以是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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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7591
非訟46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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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1575
(A)地方法院(X)
(B)地方法院合議庭(X;「抗告」由合議庭裁定)
(C)高等法院(O;對合議庭的裁定不服,向直接上級法院/高等法院提出「再抗告」)
(D)最高法院(X)

抗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因該裁定結果而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抗告法院之裁定,應附理由。

非訟事件法 第 46 條 (抗告程序之準用)
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 486 條 (再抗告)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之規定,於前項之抗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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