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
歲止,至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有何規定?
(A)每次以不少於三個月為原則
(B)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C)每次以不少於一年為原則
(D)每次以不少於二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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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209), C(18), D(53), E(7) #924015
統計: A(30), B(209), C(18), D(53), E(7) #924015
詳解 (共 3 筆)
#1577545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6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題是無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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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764
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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